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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合同需备案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3: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吴占宇

  北京消息记者日前从劳动保障部获悉,今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都需要采取备案制管理:其中,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受托管理合同签定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作为企业年金法规实施细则建设工作重要的一步,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指出,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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