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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大法律课题摘要(五)]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登记结算法律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3:1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课题组组长:何诚颖

  课题组副组长:牛文婕

  课题组成员:马更新裘华鸣卢宗辉陈勇冷刚

  一、证券公司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界定

  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民事相关概念和制度上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代理关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将这种关系规定为行纪或居间法律关系。

  我国投资者借助证券公司的行为所形成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依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为代理、行纪、居间关系:当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场内交易,证券公司充当行纪人;客户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场外交易,应根据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委托范围和事项,区分证券公司进行的是代理还是居间活动;其他业务活动,如证券公司从事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或是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其主体资格完全被委托人拥有,符合代理的定义,应属于代理的范畴。此外,只要能达到盈利的目的,证券公司必然会不断扩展新业务,各种代理、行纪、居间活动的开展都是可能的,因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判断证券公司的不同身份。

  然而,总体而言,我国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主要的法律关系比较符合行纪关系。体现为:(1)证券公司须为具有经营资格和交易席位的交易所会员,而非一般的社会公众;(2)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指令,即与客户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由开户约定、委托章程和委托指令共同构成);(3)证券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从事证券买卖活动,其后果也由自己首先承担,在交易过程中由大户直接报单进场的做法和投资者可直接将委托输入交易系统内均不意味着买卖关系的直接主体是投资者本人;(4)证券公司在以自己的名义与登记结算机构履行清算和过户手续后,再与客户进行清算和过户(投资者在交割单上签字为履行过户的法定手续);(5)对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证券纠纷,客户只能向其所委托的证券公司提出请求,而不能直接向交易的第三者提出,即便其了解交易对手也仍是如此;(6)证券公司有权按交易所核定标准收取佣金。

  二、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在证券交易相关环节的法律关系

  (一)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在证券托管方面的关系。证券进入交易市场流通后,客户证券必须先行托管在证券公司,然后由证券公司存管于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与投资者没有法律关系。

  (二)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在证券与资金结算方面的关系。根据成交结果,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之间进行一级结算,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进行二级结算。

  (三)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在账户管理方面的关系。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一是证券公司受托进行证券交易结算的法律关系,即行纪法律关系;一是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在单纯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方面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托管性质的法律关系。

  三、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证券公司具有选择客户、佣金请求、管理客户账户、请求客户接受证券交易后果、解除、申诉与诉讼等权利;相应地,需承担公开、遵守证券交易基本规则、保存记录、缴纳营业保证金、账户分立、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

  证券公司的客户具有所有权、请求权、拒绝权或追认权、对下单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解除权、相关信息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需承担的义务包括支付佣金、及时交纳保证金、承担证券公司因执行其指令而引起的后果、支付费用、遵守交易规则等义务。

  四、证券公司违背客户信赖的民事责任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信赖的客观行为可以有各种表现形式,如作为行为或不作为行为;对单独客户信赖利益的损害或是对社会部分群体的信赖利益的破坏;单独实施的行为或是伙同其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等。除《证券法》规定的特别行为外,证券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还应包括混合操作即自己代理;违反公允的行为;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对客户信赖利益的损害可能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民法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为认定标准,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责任同样也可适用这三种原则。

  五、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法律分析

  我国

股票交易实行的是一种现货现款交易制度,不含任何信用形式,交易结算资金就是客户的现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无论是解释为保管合同还是在行纪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附随义务,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在客户交付的时候已经移转给了券商:直接交付给券商的,交付时即移转;先存入银行,再转入券商的资金账户的,在转入券商账户时,所有权移转。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擅自使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非法为客户提供透支。这既构成违约行为,又构成侵权行为,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考虑到银行的信誉和资本实力比券商强,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比较完善,将客户的账户在银行单独立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客户资金被挪用问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的大量出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券商的融资渠道不畅。只有解决了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才能切实解决券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问题。

  六、建议和措施

  一是从加强立法入手,进一步规范投资者、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法律关系。二是按照“区别功能、统一编码、分级管理”思路改革现行证券账户管理体制。三是进一步探索交收体制新模式,建立良好的证券结算资金支付体系。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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