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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2月24日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为149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2500万股的46%;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其祥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天银律师事务所邹盛武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合资设立“长力春鹰”的议案》。
赞成1495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同意改变募投项目“汽车圆簧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并将该项募集资金中4000万元投入“出资设立昆明长力春鹰板簧有限公司”项目。圆簧生产线项目的剩余资金将用于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流动资金。
对于“汽车圆簧生产线项目”,将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与市场状况,在条件成熟时再实施该项目。
2、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1495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1)原公司章程第六条修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内资股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万元,内资股发行后的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后,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200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后,注册资本为32500万元。”
(2)原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司股本结构:普通股325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4950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7550万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邹盛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长力汽车弹簧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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