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主持嘉宾值班手记] 济南轻骑民事赔偿案带来的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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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1:4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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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薛洪增 2005年12月6日,海南投资者陈女士和四川赵先生起诉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济南轻骑)、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轻骑集团)和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济南国资委)证券虚假信息纠纷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笔者作为海南陈女士的代理律师参加了整个庭审过程。根据该案件的庭审情况,结合1·9规定(2002年1月9
一、关于诉讼时效 庭审过程中,济南轻骑等均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中国证监会是于2003年9月12日对济南轻骑作出处罚的,故称诉讼时效应当次日开始起算。 根据济南轻骑公告和法庭调查的事实显示,中国证监会在2003年9月12日对济南轻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并没有在指定证券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布,而是于2003年9月19日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济南轻骑等被处罚人。济南轻骑于2003年9月23日在上证报上披露了该信息。作为济南轻骑的投资者,只是从同年9月23日起才获悉济南轻骑被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该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3年9月23日起算。 由于行政机关行事行政权利、履行行政义务是行政法调整的范围,需要获得法律或者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并且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关于行政处罚必须向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公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赋予中国证监会等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布义务”值得商榷。如果中国证监会负有“公布义务”而没有实施公布行为,则会构成行政不作为;如果最高审判机关无权赋予行政机关行政义务,则会导致司法解释的内容无法得到贯彻执行。笔者认为,在诉讼时效起算上,以规定“从行政处罚决定被公布之日起计算”为宜。 二、关于系统风险 济南轻骑还提出了系统风险的抗辩,并提交了上证综指K线图和济南轻骑K线图,以两图走势基本相符来说明原告的损失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 目前,关于什么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其他因素”是指哪些因素在学术界还没有统一定论,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所以很难通过K线图的笼统比较就得出投资者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是由系统风险所造成的。况且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如果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投资者损害结果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则系统风险的抗辩就不可能得到认定。 三、关于计算损失所依据的交易数据的提交 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和成交量等交易数据,是确定投资者损失以及确定基准日的重要依据。目前,上证所和深交所的网站上都没有提供这项查询服务。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性企业,往往持有并保留本公司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数据。所以,从便于诉讼方面来说,法院宜责令上市公司提交这些关键交易数据,或者以职权到上证所或者深交所调取这些数据。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法律也宜规定由上市公司完成举证责任。 四、相关信息披露和诚实信用有待完善 在原告最初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时候,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济南轻骑最近作出的定期报告,将济南轻骑的第一大股东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列为被告之一。但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才被告知: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已经于2004年被撤销,代为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是济南国资委,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原告只能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法律程序,将被告变更为济南国资委。而济南轻骑在2004年年报和2005年半年报中所披露的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却还是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在诉讼过程中,相关证据证明轻骑集团是由原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变更而来,原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是1993年济南轻骑上市时唯一的发起人,济南轻骑在相关的公告中也公布了这一事实。但在诉讼中,轻骑集团仍然否认自己是济南轻骑上市发起人身份,为庭审的顺利进行设置了重重障碍。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