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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违规将被严处重罚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可判7年操纵股市最高罚金30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0:23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记者 苗燕)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传来的消息显示,正在修订的《刑法》草案,着重加强了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和高管操纵上市公司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也加强了处罚力度。

  草案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明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行为包括: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允的条件,购买、出售商品,接受、提供服务,或者受让、出让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出让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另外,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做信息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同时,对于操纵

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在主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变的前提下,将罚金从“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改为“并处或者单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金”。对此,铭达律师事务所的崔希有律师表示,由于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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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犯罪的手法比较隐蔽,取证比较困难,犯罪数额计算困难,因此,过去规定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可能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定困难,所以此次将倍数改为绝对数,操作性变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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