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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年元旦实施公积金管理新条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0:10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梁文汇申思明责任编辑 王杰

  在上海实行达10年之久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将废止。

  昨天,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将于明年元旦正式开始实施。新规定大大放宽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除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离休、退休的;第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第四,出境定居的;第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新规定对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公积金,做了具体的规定: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具体指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详见B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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