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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陷害却无法改变事实
●法院的判决与业内处罚不存在因果关系
孙英杰事件,再次把公众的目光集聚到“兴奋剂”身上。虽然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判决于海江擅自在孙英杰服用的饮料中放入兴奋剂,损害孙英杰名誉的侵权行为成
立,但是遵照法院判决不列入体育法庭证据的惯例,并不构成孙英杰可以免除禁赛处罚的充分理由。
12月16日,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因兴奋剂检测呈阳性的著名长跑运动员孙英杰服禁药“强力补”乃他人陷害,并判决偷下禁药的被告于海江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孙英杰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孙英杰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日前,中国田径协会正式表态:中国田协对孙英杰的两年禁赛处罚不会因为法院判决而改变,一旦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批准田协的处罚决定,孙英杰的禁赛处罚就将正式生效。
一方面法院判决孙英杰服用兴奋剂乃出于他人陷害,另一方面田协表态不受法院判决影响。法院判决能否影响业内的处罚?两者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为此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
兴奋剂问题实行严格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马宏俊告诉记者,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反兴奋剂条例,对于服用兴奋剂不管原因如何,只要查出服用就要处罚,实行看结果不论原因的严格责任原则。而所谓的严格责任原则,就是要强化责任者的义务。孙英杰作为资深的运动员,本身应该具有必要的防范服用兴奋剂的心理和能力,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加倍小心自己的饮食。
北京体育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副主任阎旭峰认为,体育组织不应以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依据。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让被告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并没有判决体育协会撤销对孙英杰的处罚决定。撤销处罚决定的判决应是一种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业内处罚两回事
阎旭峰告诉记者,法院判决是依照证据在法律上作出判断,对于法院来讲没有办法对什么物质属于禁止的兴奋剂种类作出判断,也不可能有专家对是否服用兴奋剂进行检测。而体育行业协会的处罚则是依靠专家对尿样进行检测而作出决定。如果法院判决完全能够改变体育组织这种内部处罚的话,那么,如果运动员不服,就告到法院,势必会造成体育行业内部的混乱,影响体育行业竞赛的管理。
“其实法院判决和体育界对孙英杰的处罚并没有关系,它们不是一个问题,”马宏俊说,“法院对孙英杰服用兴奋剂是受人陷害这个事实的认定,与其受到处罚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马宏俊看来,法院的判决本身就是对孙英杰的一种救济。法院判决支持了孙英杰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而对于禁赛的处罚是田管中心要考虑的事情。
“当然孙英杰可以通过启动申诉程序,拿着法院的判决,进行听证,而对于能否取消禁赛的处罚,最后还需要田管中心决定,”马宏俊补充道。
解决纠纷不等于事实认定
多年从事法律研究的学者杨涛告诉记者,孙英杰与于海江打的官司在本质上是一场民事侵权诉讼,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更着重于纠纷的解决,进行“定纷止争”,而不能过多地纠缠于区分是非。
杨涛认为,法院的判决之所以不能直接成为推翻或者减轻对孙英杰实施禁赛的依据,并不是章程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而是在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判决主要是解决纠纷,因此,判决中可能并没有真正探究真相;而听证会要解决的是分清是非,是要解决是否存在有人对孙英杰进行投药以及孙英杰有无过错的事实,那么,在这个事实的认定中,仅仅有于海江的承认是远远不够的,孙英杰或者于海江还必须拿出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实确实发生了。
“田协的处罚是正确的,”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告诉记者,“法院依靠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采信作出的判决仅仅是一种法律真实。而田联的处罚需要依靠正确事实认定,经过严格的审查。除非法院拿出精确的证据证明客观事实才能够影响田联的处罚。”
(张鑫)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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