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犯罪:《刑法》伺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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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11:0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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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上市公司高管故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对应披露信息不按规定披露的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将受到《刑法》制裁。这首次明确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损害股东利益和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将承担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作草案说明时介绍,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在金融证券领域共涉及4个方面内容: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关于严重损害上市
由于修订后的证券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的界定作了修改,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作出与证券法相衔接的表述,并将实施这一行为犯罪的罚金数额改为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对国家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草案明确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草案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对《刑法》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等金融票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责任。 (周羽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