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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误解而引起的消费能否退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03:04 深圳特区报

  【案例】

  消费者胡小姐今年3月份向市消委会反映,她于2月19日和爱人带女儿到书城购书,在门口被一位自称是“李老师”的人拦住,李极力邀请他们去听一堂课。于是,胡小姐夫妇和女儿随同这位李老师来到某某教育中心,经不起对方的大力鼓吹,当场交了4800元参加系列培训活动。当时对方的口头承诺为:所交费用由五大部分组成——教材本身费用、教学费
用、英语热线电话交流费用、家庭环境布置及指导老师的服务费用、开展英语活动及夏令营活动的管理费等。交完款后,胡小姐夫妇感觉教材的难度太低,再看该中心提供的宣传资料,内容只适合学龄前儿童,与他们的宣传有出入,而胡小姐的女儿快10岁了。第二天他们与该中心联系,要求退费,对方却一口拒绝,并称退费是不可能的。【律师点评】

  深圳市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据此,律师认为,胡小姐向教育中心交纳培训费是对教育中心提供培训服务的一种重大误解。因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7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55条、58条的规定,胡小姐在行为成立时一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某某教育中心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要求某某教育中心退还所交的4800元。【消委会提示】

  一是对于经营者过于热情的服务要保持一份警惕,做出消费决定前,不妨作一些深层次的了解,特别是多与已经接受过这种服务的消费者交流,了解他们的反映;二是与对方签订服务协议前,应看看条款是否全面、是否有免责条款,坚持没看到完整的协议条款不交钱,没有看到真实的商品不付款,对这项买卖考虑不成熟不下定金;三是鉴于教育培训行业相关规定不健全,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最好能将相关内容写进去,如:教材费、培训费、上门辅导费、是否外教和教学环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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