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济房”出售须交一半差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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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 10:13 东方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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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驻江苏记者 鲁勋责任编辑 王杰 昨天结束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会议公布了该省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其中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可上市出售,出售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
细则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应实行行政划拨,也可在预先合理确定售价的前提下,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应,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的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经济适用房可上市出售,其向政府交纳的50%差价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发展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住房保障。 2004年5月,建设部等下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 据了解,今年以来,江苏已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500万平方米,竣工150万平方米。省建设厅副厅长彭向峰在会上透露,今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要达到当年商品房住宅建设总量的10%左右,约300万平方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