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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案进展情况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7日 01:2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期,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新蓝德木业有限公司、济宁中油石化有限
公司与本公司的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编号为(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2004)济民四初字第63号,判决内容如下:

  1、(2004)济民四初字第62号判决本公司赔偿原告山东新蓝德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981,870.47元;偿付原告代垫材料款142,378.5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支付本公司货款1,098,800元及拖欠货款项下的银行利息;驳回本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产品质量鉴定费、经济损失鉴定费合计169,172元,由原告负担41,464元,本公司承担127,708元。

  2、(2004)济民四初字第63号判决本公司赔偿原告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25,104.10元;偿付原告代垫材料款244,636.8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支付本公司货款4,185,586.03元及拖欠货款项下的银行利息;驳回本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合计400,339元,由原告负担162,473元,本公司承担237,866元。

  上述两案的案由及进展情况详细请见2004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临2004--007号临时公告及本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2005年半年度报告、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及全文。

  上述两案一审判决可能对本公司今年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除上述诉讼案及前期已披露过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对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已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已受理上述两案。

  特此公告

  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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