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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视点] 新法加大直接责任人处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00:3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顾肖荣:

  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级律师。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兼任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

  修订后的《证券法》强化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原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章相比,篇幅多出了三分之一,条文从原来的35条增加到现在的47条。新证券法这一特征,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六个方面体现出来。

  (一)明确加强了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赔偿责任。例如,新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77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79条第二款规定:“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三条都是新增加的。原证券法在第三章禁止的交易行为和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均无类似明确规定。

  (二)可以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可处罚款(新证券法第26条、第190条等)。这里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规定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案)》第217条中。该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因此,引入实际控制人概念,在证券法中是全新的。

  (三)增加了对证券公司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新证券法增加了6个条文。其内容涉及到违法承销、代理买卖、未依法履行保荐职责、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保存资料等情形下的法律责任,例如新证券法第190条、第191条、第192条、第208条第二款、第213条、第218条、第222条等。这里既有角色的增加,也有行为态样的增加,比如保荐人就是角色的增加:这一角色实际上也是由证券公司担任的,但在原证券法中却并没有出现过这一概念,新证券法对此加以明确,并对其规定了许多法律责任;行为态样的增加就更多了,比如,未依法履行保荐职责,未按规定报送或保存资料等,这些在原证券法中都是没有的。

  (四)增加了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原证券法法律责任中的许多条文只处罚公司,不处罚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例如原证券法第194条、新证券法第212条的行为样态是一样的(即都是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或作出“包赚”“包赔”承诺),但前者只处罚证券公司;后者既处罚公司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新证券法中类似增加处罚自然人的条文约有20条左右。

  (五)明确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新证券法第233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严重违法违规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所谓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六)行政责任的承担形式有所增加。除了原有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关闭、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警告等等之外,新证券法又增加了“不得行使表决权”、“撤销任职资格”、“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

股票”、“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违法人员出境”等形式。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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