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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士建议建立合规制度标准和监督体系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日益提高,随着国内法治环境的逐渐完善,对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来说,最终不会存在任何理想意义上的安全港。这是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主任吕立山在日前的“2005年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所做的表示。
作为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主任,吕立山还在此次年会上发布了自己执笔完成的《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策略报告》。《报告》认为,随着社会公众对自身法律权利了解的不断深入,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就产品质量缺陷、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或其他类似问题寻求法律解决。而频频发生的商业丑闻和恶性生产事故,必然推动国家立法的完善,中国的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将不断提高。而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飙升速度远远大于其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
吕立山认为,企业如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尽管高管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在经营决策和合规监管中的缺位,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
“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小事故也许是不可避免的,但某些重大责任事故,是完全可以预见,也应当预见的。吕立山认为,“而如果企业对这种风险没有能够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充分说明,这个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合规管理体系出现了很大的缺口。
他援引《报告》中的话表示,仅有一纸规章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没有全面的标准化管理基础设施,对制度的规避不仅可能,而且轻而易举。只有建立一个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管理体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加强统一内部管理控制。
《报告》同时希望国资委能在建立标准化企业管理体制和合规体制方面有所作为。建议根据最佳国际实践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国资委设置一个将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在内的全面的合规制度标准,并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体系。(15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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