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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个税缴纳衔接问题明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明确,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正确理解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就费用扣除标准调整后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陈二厚)(15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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