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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所持法人股解除冻结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 06:0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3)川执字第195-7号,关于中青基业投
资发展中心申请执行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广汉市平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和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陈正正期货交易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川执字第19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被冻结的本公司法人股669184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0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09%)已于2005年12月8日解除冻结。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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