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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乐山电业局电费诉讼事项调解情况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 06:0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善,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联带责任。

  本公司分别于2005年1月22日和6月21日在上证报、中证报及上交所网站上公告的乐山电业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的电费诉讼事项,经本公司与乐山电业局在审限内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后经四川省高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川川投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日前向乐山电业局支付欠费本金381万元和逾期利息40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33,730元,其中涉及撤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411,514.35元,不涉及撤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21,658.65元。涉及撤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减半收取,故由乐山电业局承担205,707.17元。不涉及撤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21,658.65元,由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005年12月8日,四川省高院发出(2005)川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因本公司在转变主营的重大资产重组时,已将有关的铁合金资产全部转让给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故本次诉讼事项所发生的共计4,231,658.65元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同意将由川投集团的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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