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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民事赔偿案后续报道] 律师:代表人诉讼实践并不复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 03: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璐

  郑百文民事赔偿案的落幕,让集体诉讼制度成为市场关注焦点。作为集体诉讼制度的一种形式,更符合中国司法体系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引起业内高度关注。国浩律师集团宣伟华律师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践并不复杂,而且已经在大庆联谊等民事赔偿案的法律实务上进行了有益尝试。

  据宣伟华律师介绍,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已有体现。《民事诉讼法》第54条、55条已经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平时人们习惯用“共同诉讼”来表述代表人诉讼制度。而从法律角度来讲,代表人诉讼才是比较专业的说法。

  宣律师称,代表人诉讼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及其有限,这一方面和我国群体性的

证券民事赔偿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另一方面和法院方面的不积极尝试有一定关联;此外,目前立法的尚不完善也是主要因素之一。

  据了解,代表人诉讼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这两种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将原告人数锁定在起诉前,且判决的效力仅及于起诉的原告;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主要由法院牵头,发布公告,登记权利人,协助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并使人民法院就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所作出的裁判,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起的诉讼产生预决的效力(即后来起诉的同类当事人,不需要经过起诉、审理、判决的过程,法院直接以裁定形式裁定其适用已做出的判决结果)。

  宣律师认为,根据大庆联谊案的受理、审理、判决过程来看,该案已经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上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尝试,并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正因为有了这个判例,代表人诉讼在我国的进一步实践和推广并不复杂。问题是,作为案件代理人,她认为此案也验证了这一制度在处理群体性大规模证券民事纠纷中还有一些不足,因此,有必要开始实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她说,根据目前的民诉法,建议将民诉法第54条、55条进行完善,尤其需要以法律形式确定代表人资格(条件)以及代表人的推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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