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在城市就业贷款业务中有所作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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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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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加胜 近年来,关于发展城市就业贷款业务的探讨一直在继续,笔者想结合自己多年的银行从业经历对这一问题陈一管之见。 城市就业贷款业务(准确的说,应该称作城市中的个人创业贷款业务),是与城市
发展城市就业贷款业务最大、最直接的意义在于满足部分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或新增劳动力的创业需要,为其提供创业启动资金。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树立市场就业的新观念,解决城市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但这里有两点需要澄清: 发展城市就业贷款业务不能完全替代政府参与就业工作。有人认为,“目前,迫于社会稳定工作的压力,政府不得不插手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发展城市就业贷款业务,“可以替代政府参与就业工作的不当方式,使其管理行为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从长远来看,解决再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培育一种体制,为劳动力的自由、自主流动创造条件。再就业问题最终需要一个有效的劳动力市场才能得以根本的解决,但是,用行政色彩较浓的手段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这不仅是当前政府缓解社会矛盾的权宜之计,而且即便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相对比较完善的程度,政府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就业方面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仍然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就业的主要推动者。当然,政府参与就业工作,不能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发展城市就业贷款业务本身,就是政府为进一步解决城市社会弱势群体就业而推出的新举措。这也决定了政府在发展城市就业贷款方面不仅可以“有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 发展城市就业贷款业务与商业银行提高信贷质量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有人认为,“积极发展对中小企业和自然人的贷款”、积极开展“个人创业贷款业务”,对改变“我国现有金融机构信贷质量不高”的状况意义重大。作为一名曾经在商业银行有着切身感受的银行信贷管理工作者,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至少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我想,持这种观点的作者可能没有真正弄清楚国家大力推动两项信贷业务开展的真实背景。 真实的情况是,国家积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上述两项信贷业务的目的在于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和帮助城市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解决就业问题。根据笔者的从业经历,积极发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和对城市下岗职工等人员的个人创业贷款的结果不仅不会改善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的现状,甚至可能会直接导致银行信贷质量的进一步恶化。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经营的项目多数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许多小业主压根就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企业的资金往来经常是通过业主的个人储蓄卡或储蓄存折来进行的,银行信贷人员很难对这些对象的经济实力作出真实评价。从成本收益角度来分析也是这样,办理信贷业务以笔数为单位来计算,同样办理一笔贷款,对中小企业和下岗职工的调查和评价成本一般要高于规模较大的企业;而其收益却大大小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并且对中小企业和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人员来说,其还款能力相对较差,加上中国现有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个人信用状况低下,其还款意愿一般也不强。因此,对中小企业和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人员的贷款风险大、成本高,一般情况下不会成为一家理性的商业银行的首要选择。笔者曾做过一项专门调查,调查的结果是,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无论是五级分类口径还是一逾两呆口径均在80%以上,大大高于贷款的平均不良率。因此可以想见,积极发展城市就业贷款是否果真能够改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 尽管单纯从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来说,银行一般不会把重点放在积极发展城市就业贷款业务方面,但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银行仍然可以在这一业务领域有一定作为。这里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操作主体问题。城市就业贷款业务由于具有扶贫性质,且风险高、收益小,商业银行经营此类业务的积极性一般不会很高。从管理职能来说,政府部门,主要是劳动、民政、工会、妇联等单位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状况和相关就业政策比较了解,因此,笔者认为,由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城市就业贷款业务的操作主体比较合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弱势群体人员适时组织进行就业培训。然后据此向商业银行进行推荐申请贷款人选,提供相关材料。银行一旦受理了城市就业贷款业务,理所当然要承担相应的信贷管理责任。政府有义务督促银行切实履行相关责任。政府作为操作主体,可以制定一定的城市就业贷款具体优惠政策。 二、扶持对象问题。扶持对象的选定一定要科学。笔者特别要强调的是,城市就业贷款的重点应该选定为城市中的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因为这一部分人是当前关系城市社会稳定的最主要成员,也是最迫切需要政府救助的人员。笔者认为,对这些人员要先培训,提高其就业或创业素质,并明确创业项目后,方可申请城市就业贷款。惟其如此,才能保证城市就业贷款的实效。 三、资金问题。钱从哪里来?这是发展城市就业贷款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动用一部分信贷资金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城市就业贷款具有政府扶贫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动用一切可能的办法筹集专门的城市就业贷款基金,然后委托银行办理城市就业贷款业务。银行享有收利息的权利和到期催收本金并返还政府的义务。 四、担保问题。由于城市弱势群体人员贷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实行担保便成为必要的措施。担保至少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亲友担保;二是个人财产抵押;三是由当地政府担保基金担保;四是采用多个借款人联保或互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