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协商结果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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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02:3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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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与协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5年11月28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后,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走访投资者、网上路演、设置热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在广泛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对价安排的调整 原对价安排为:“公司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83,268,891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获得其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30股股份。” 现将对价安排调整为:“公司的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93,362,090股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获得其所持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70股股份。” (二)关于对价安排执行情况的调整 原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注:融鑫创业为中储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储总公司持有融鑫创业99%的股份;融鑫创业在执行对价安排后不再持有中储股份的股票。 调整后的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注:融鑫创业为中储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储总公司持有融鑫创业99%的股份;融鑫创业在执行对价安排后不再持有中储股份的股票。 (三)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保持不变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修改后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调整了对价安排的数量。本人认为,修改后的方案反映了公司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沟通的结果,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决心和对流通股股东权利、意愿的尊重。修改后的方案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东的权益,更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修改后的方案更为合理并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中储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四、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公司律师金汇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调整内容和调整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履行如下法律程序: 1、公司非流通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对上述支付对价安排的修改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决议同意。 五、附件 1、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版)。 2、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版)。 3、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金汇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修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意见函。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