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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记者 周翀
权威人士称:不诉者不获赔是基本原则
北京消息三名提起诉讼的郑百文投资者获得总额超过17万的全额赔偿,千千万万没有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不能获赔,这是日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完毕的郑百文虚假陈述民
事赔偿案留下的尴尬和遗憾。喜忧参半之际,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中引入集团诉讼的呼声,再次响起。
权威人士指出,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必须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被列入议事日程。在该法修订过程中,将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而不是集团诉讼制度,届时,解决“郑百文问题”将有法可依。
“集团诉讼是英美法系下的诉讼制度,并不适用中国的司法体系,在很多与中国同为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代表人诉讼制度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比较先进的诉讼制度。”该人士强调。
据了解,上述两种制度的差别在于,代表人诉讼制度“不诉者不获赔”,而集团诉讼制度“不诉者也获赔”------前者的原则是,不对自己权利提出主张者,不能获得权利;后者的原则是,权利一律平等,应避免漏掉权利人。
在集团诉讼制度下,比较极端的情况是,某当事人没有提起或参加诉讼,甚至对诉讼过程一无所知,但仍将得到赔偿,“可能有点莫名其妙地得到赔偿”。
而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下,“钟不撞是不能响的”,没有提起或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则不能得到赔偿。
因此,代表人诉讼制度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规模在审判前是相对确定的,凡未参与诉讼者,均不能获得赔偿。但“后来者”如在诉讼审结之后提起同类诉讼,法院可做出裁决,判定适用之前判决结果,“后来者”仍可以据此之前判决获得赔偿。
“时间上可以有先后,但底线是当事人必须提起或参加诉讼。”这位人士强调。
此外,在代表人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两类情况,一是当事人数量一定,二是当事人数量不定。前者获得的赔偿可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后者则需要在法院审理前确定参与本次诉讼的当事人数量,并按确定的当事人数量,根据一定标准对赔偿进行分配。
“如果郑百文案发生在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后,那么,尽管本次判决只有3名投资者获得赔偿,但其他投资者可提起同类诉讼,并据本次判决结果同样获得赔偿。”该人士表示。
该人士透露的另外一个好消息是,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业界已经形成共识,待进一步研究之后,这部程序法的修订工作将可能尽快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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