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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议案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2、本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资产置换工作,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尚需履行必要的股权变更手续,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股权变更的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刊登《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停、复牌时间安排详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5年12月5日上午9: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12月2日和12月5日每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虹漕南路200号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会场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773人,代表股份3584463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4%;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771人,代表股份60140087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2.57%,占公司总股本的10.1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298306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6%;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39人,代表股份464688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1.74%,占公司总股本的0.79%;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3432人,代表股份55493205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0.83%,占公司总股本的9.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相关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股东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及经参加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六、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吴伯庆、何永哲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四次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第四次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3、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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