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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北京消息对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控,不仅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防止转让中腐败滋生。日前,国家六部委发文,要求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
会联合发文,要求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严格执行产权交易制度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不断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通知,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施行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的规范操作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情况、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相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对暴露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根据通知规定,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等,均被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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