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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定损缺失标准【律师评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02:3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天下保险》律师顾问团律师李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财产保险纠纷中,财产损失程度的衡量标准的不确定一直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李滨分析指出,本次事件中,导致三方发生矛盾的原因就在于停车场方对损失程度的判断标准同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的之间存在差异,各方都是从己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对损失程度作出判断。保险公司方的赔偿标准肯定与停车场方所要求的“整根横杠一起维修”
的标准存在差距。

  他告诉记者,从保险业的规范发展的角度来讲,确实需要作为“裁判”的保险公估人。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在立法上并没有给保险公估人明确的法律地位,加之保险公估人本身的专业性、权威性、公信力的不足,使得灾理赔实践中对保险公估人的需求不足。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保险公估人要想介入财产险理赔案件,并对财产损失程度作出认定的话,只有得到双方的同意和认可。

  此外,就解决本次纠纷而言,车辆保险消费者大可超脱一些。首先,可以同停车场协商,告知停车场,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是1000元及自己愿意承担的额度,争取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找到一个平衡点,达成协议解决纷争。若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告知停车场,通过诉讼解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停车场要拿出铝合金柱子损失程度的证据,人民法院判决后,车辆保险消费者在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按照法院所确定的金额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给付保险赔偿金。

  《国际金融报》(2005年12月02日第二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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