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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杨少卿)11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穴下称《办法》?雪。《办法》将保险产品的管理方式简化为审批和备案两种形式,并使保险产品在向市场的进程中迈出了一大步。同时《办法》加大了保险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在新《办法》中审批适用于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
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而其他保险条款均适用于备案管理。之前属于审批一类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和理财、分红型保险产品均被转为备案管理之列。
这就意味着,今后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条款推向市场后再向监管机关备案,对于已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条款,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审批或备案。
另外,在监管模式上出现新的变化。对于审批类保险产品,采取以保监会管理为主、保监局管理为辅的分工原则,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分公司对其总公司已报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对于备案类保险产品,采取保监会和保监局并行管理分工原则,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分公司对其总公司已报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或者自主开发在当地市场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据悉,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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