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5000万元的贷款能否收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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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11:36 中国经济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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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姜业庆 近日,一封有关“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疑问”的举报信分别送到了四川省有关部门,同时,本报记者也得到了一份。 举报信的大体内容是:四川杨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曾在工行四川分行国际营业部(
那么,举报信中所述情况是否属实?贷款能否收回?11月22日记者带着疑问来到了成都。 银行:主张债权有多种途径 11月23日,记者来到工行四川成都锦江支行,该行新任行长张孟林告诉记者,“银行一直在争取收回这笔贷款。” 实际情况呢?据记者调查,杨天公司2005年初在该行贷款余额为4886万元,截至2005年10月31日在该行的贷款余额为4706万元,累计欠息200多万元。 当记者追问“为何银行不主张债权、不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时,张孟林说,“主张债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并不单一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如果该企业破产,银行将及时在法院主张债权。目前我行利用企业处置变现资产协议收回部分债务,也是主张债权的一种方式”。 张孟林向记者透露,贷款逾期后,锦江支行和芷泉支行在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协调下多次研究杨天生物贷款逾期的解决方案。根据省分行营业部2005年2月3日会议纪要提出:解决杨天生物不良贷款问题涉及到了芷泉支行的贷款客户科成实业,支行采取司法措施清收贷款势必将影响到科成实业在工行贷款的安全性,因此采取协议收贷的方式较为妥当。 杨天生物现有资产蜀汉路426号工业地15.62亩,按政府最高规定价格作价1093.4万元及厂房,以在建工程方式抵押给建行成都市三支行贷款1200万元早已逾期。杨天生物又因在农行为其关联公司四川省工商新技术开发公司作611万元的贷款担保,被农行起诉轮候查封其土地。若锦江支行立即起诉轮候查封,按优先受偿原则,锦江支行在处置企业资产上不能获得受偿,只能追索担保单位科成实业。其后果将把芷泉支行的优质客户拖垮,造成两个支行客户的贷款形成不良。 2005年2月24日,芷泉支行、锦江支行与杨天生物、科成实业召开了协商解决杨天生物逾期贷款债务方案的会议,会议达成了意向性框架协议。1、科成实业与杨天生物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由科成实业承担杨天生物在我行与建行三支行的逾期债务;2、科成实业拆借资金给杨天生物搬迁到高新西区新厂;3、杨天生物以蜀汉路426号工业用地变性为商住用地资产作价5000万元,抵偿给科成实业。锦江支行要求在2005年3月10日前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由于杨天生物在与科成实业解决债务重组的实施中,科成实业提出3-5年的偿还计划,不能满足短时间内偿还银行债务的要求。锦江支行和杨天生物都未同意与科成实业继续合作。后杨天生物改为与盛信创元集团、楠华房地产公司合作,达成出让土地解决银行债务的协议。目前正式定为楠华房地产公司,协议作价5430万元。可望近期在国土局挂牌拍卖转让,锦江支行将收回1300万元,年内再收回1200万元。 那么,杨天公司的情况到底怎样? 杨天公司:如果强制执行,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转 11月23日,记者经多方打听,找到了杨天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慰声。王慰声说,“如果银行都来找我强制申请债权,公司早就没有流动资金,企业就无法正常运转了”。 记者通过调查获悉,2003年非典期间成都市政府拟指定杨天生物为成都市仅有的几家非典药品生产商之一,并要求工行扶持该企业。工行认为其主要产品力克舒有一定的市场,因此决定给予贷款的存量周转。但是,该企业经营状况却不断恶化最终形成大量不良贷款。 对于杨天公司的资信情况,记者在一则锦江支行《关于敦促杨天公司尽快处置金融债务的函》上看到,“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是,你公司已丧失融资条件和渠道;因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行业管理日趋严格和自身市场营销等原因,你公司流动资金枯竭,第一还款来源已基本阻断。”“你公司负责人称,2004年公司销售业绩大幅增长,但未见你公司归还贷款的诚意。” 巨额贷款会否悬空? “企业没钱造成贷款收不回或者企业有钱贷款收不回,这里既有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也有银行的操作风险问题。”11月24日,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波告诉记者。 孙波认为事情本身存在多处疑点,涉及国有金融资产流失问题。工行锦江支行的债权清收方式,存在如下法律问题: 第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可见,工行锦江支行的行为,将导致担保人免责,使所余债权的担保落空。 第二,债权银行在能清偿债权的情况下,不要求清偿,本身就是对国有金融资产保护的懈怠,有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的职责。 孙波分析,工行锦江支行不按照规范的方式,通过最具保障性的司法途径在杨天公司处分资产时实现债权,可能是有隐情的。事件所涉交易有失公平原则。 第一,杨天公司在土地挂牌交易条件的设定时,设定一些苛刻的条件,使受让方在受让土地后,就没有经营的可能。这样的交易条件下的土地挂牌转让,目的就是要让那些与杨天公司没有私下协议的其它单位不敢摘牌,从而保证与杨天公司有私下协议的单位顺利摘牌。在摘牌后它们再变更交易条件。这就是当前在土地挂牌转让中贯用的规避挂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手法。 第二,杨天公司为使其土地能挂牌转让,先与创元公司签订土地整治协议书,约定由创元公司出资,使该宗土地之上已设定的不能转让的抵押、查封等障碍消除,让土地符合转让条件。后因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将该宗土地的转让列入特事特办范围,不再需要其它企业出资整治了。在此情况下,杨天公司在已收取创元公司500万元土地整治款的情况下,又以同样的名义与另一企业签订土地整治协议,再收取该企业300万元。杨天公司的这一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是无效的。 现在看来,各方表面上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事情的结果是近5000万元的银行逾期贷款至今无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