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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量不行 钱还得照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04:4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买主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双方闹上法庭。日前,新津法院以货物质量和货物买卖是两个法律关系为由,判决买主付款。承办此案的法官称,对货物质量问题,买家可另行起诉追究卖家的责任。

  2003年7月石先生与德阳市泰康高新电器设备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石向电器厂提供单价1500元的帆船灯68柱。交货后,电器厂欠石先生余款3.6万余元。此后,石先生向电器
厂催要余款,电器厂却告诉他灯有质量问题。电器厂认为,既然灯不合格,他们也可不付尾款。2005年1月,石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器厂付清尾款。

  此案承办法官新津法院吴雪恋称,货物质量是否合格与是否应付货款是两回事。处理这两个问题必须提起两个诉讼,不能混为一谈。石先生起诉索要货款案中,法院只管电器厂该不该付款,不管货物有无质量问题。按法律规定,货物质量不合格,电器厂可要求石先生修理、更换、重做、退货或减少支付货款。但电器厂要主张灯具质量不合格少交货款,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此案中,电器厂仅在答辩时提出灯具有质量问题而拒付货款,法院依法不应确认,所以判决电器公司败诉。

  新津法 实习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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