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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居民重新买房免契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03:24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讯(记者 刘巍 通讯员 吴刚)11月25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和平分局了解到,根据辽宁省地税局的最新规定,沈阳市今后在执行棚户区改造免税方面,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对政府组织并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
税,对由开发企业实施的拆迁补偿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纳税人应持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

契税免税手续;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土地使用税的,
房地产
开发企业应持棚户区改造项目批件、占用土地批件,办理房地产开发期间土地使用税免税手续;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凭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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