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拆迁居民重新买房免契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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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03:24 时代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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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商报讯(记者 刘巍 通讯员 吴刚)11月25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和平分局了解到,根据辽宁省地税局的最新规定,沈阳市今后在执行棚户区改造免税方面,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对政府组织并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
纳税人应持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契税免税手续;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棚户区改造项目批件、占用土地批件,办理房地产开发期间土地使用税免税手续;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凭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免征契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