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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01:2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执字第155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

  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黄乙珍

  2、起因:

  本公司于2004年11月13日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肆千万人民币,贷款期限为2004年11月13日至2005年5月12日,在贷款期间归还326405.91元人民币,被执行人至今末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本金39673594.09元及相应利息。

  二、广州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在厦门金龙轻型客车车身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8%股权及其收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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