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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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01:2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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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年11月28日上午九时 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11月24日至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时段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187号天井湖宾馆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董事会征集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升斌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59人,代表股份138,749,6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39%,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555人,代表股份18,749,619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3.45%,占公司总股本的9.3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份1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7人,代表股份3,105,35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88%,占公司总股本的1.55%。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1548人,代表股份15,644,266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19.56%,占公司总股本的7.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江苏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媒体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安徽铜峰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59人,代表股 份138,749,619股,其中,投赞成票976人,赞成票总数134,792,54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15%;投反对票563人,反对票总数3,870,478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9%;投弃权票20人,弃权票总数86,6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55人, 代表股份1,8749,619股,其中,投赞成票972人,赞成票总数14,792,541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9%;投反对票563人,反对票总数3,870,478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64%;投弃权票20人,弃权票总数86,600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 (二)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平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