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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进出口 最高罚百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00:16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薛辉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我国新的商检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细化规定并提高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幅度,在执法手段上也较现行条例更为有力,对违法进出口商品可以实施查封、扣压、没收并施以重罚,最高可罚100万元。

  据介绍,新《条例》对1992年10月23日施行的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了进出口商品的报检、验证等管理措施。同时还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对那些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批准可查封或扣压。

  另外,新《条例》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不如实提供真实情况,故意逃避检验以及擅自从事鉴定业务等违法行为,也均作出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还增加了相应条款,加强了对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促进规范执法者的行为。

  代理人

  负有报检责任

  据我省检疫专家介绍,在进口报检和出口报检方面,原来的商检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代理人的责任。新商检法则分别规定了代理人负有进口报检和出口报检的责任;代理人与收货人一样负有接受商品检验的责任。代理人与货主负有同样的责任,这是新商检法调整的非常重要的内容,代理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代理人如果违反了商检法的规定,是要被处罚的,不像原商检法那样代理人违反了规定由货主来“受过”。

  违法快件运营企业

  可罚20万

  新法的行政处罚的力度比原来明显加大了。原商检法在法律责任章节没有明确罚款数额,而是在商检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罚款数额,罚款数额被限制在货值金额的1%~5%范围内。新商检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罚款的具体数额,加大了罚款的额度,还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如对违法的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53条规定,对违反旧机电备案管理规定的可以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福建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建议,涉及外经贸的企业要理解条例相关条文,以便今后在开展进出口业务中正确行使《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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