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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笪莉萍)已取得小轿车经营权的汽车经销商,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的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否则将会被取消汽车经营资格。
近日,针对汽车品牌销售实施力度不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正式给汽车销售商设定了这个最后的期限。一场汽车流通领域的大变革将如火如荼地进行。
有关品牌汽车销售的实施日期一再被拖后。最初200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即要求,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此后国家还颁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要求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品牌汽车销售。
而根据目前的状况来看,尽管市场上不少经销商已开始着手进行相关调整,但那些未获得厂家授权的汽车经销商仍在进行汽车销售。工商总局近日颁布的该政策则给了这些经销商最后的期限。
根据政策要求,“原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逾期不申请办理品牌汽车销售相关手续的,取消其汽车经营资格。”
这个期限据目前还有一年多的时间。业界认为,由于目前市场上大多数汽车销售企业都没有获得汽车厂家的品牌授权,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一部分可能会通过二级经销商或者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形式挂靠到汽车品牌授权商那里,而另外规模较小的部分汽销商则将被迫关门大吉。明年,汽车流通领域将会出现一场大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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