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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三日电(记者于立霄)外国人在北京就业,凡从事国家和北京市规定职业(工种)的人员,在办理就业许可证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这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十三日向媒体宣布的。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由于中国政府至今尚未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所以外国人在中国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必须持《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结合北京实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遵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提出,外国人在北京从事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须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可持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上岗。该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为加强外国人在京就业的管理,发函中还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外国人,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按照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将被处理。
此外,北京允许外国人在京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要求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对外国人参加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相应服务,鉴定合格者将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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