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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强券商自营业务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04:47 重庆晨报

  中国证监会近日转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并发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监管的通知。

  证监会通知称,近几年,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存在使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并成为公司风险的主要爆发点。为此,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证监会通知和《指引》要求,各证券公司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

  各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由证监局转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备案。各证券公司对不规范账户要制定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月份细化落实的清理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并要逐步注销。

  存在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将证券资产托管在其他证券公司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指引》共六章三十二条。《指引》规定,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证券公司应建立证券池制度,自营业务部门只能在确定的自营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从证券池内选择证券进行投资。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证监会将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改进与完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及自营业务的运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未严格执行证监会通知及《指引》各项要求的证券公司,证监会会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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