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发出期房风险提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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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02:27 东南早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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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投诉数目惊人九成以上与期房相关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也许你想象不到,就在我们身边,期房消费投诉多到每天都在发生。昨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息,2001年至2005年第三季度,全省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共受理房地产类相关投诉6853件,也就是全省平均每天约有三起多类似的案件发生,数目惊人。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部负责人说,目前,我省房地产投诉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其中与期房相关的投诉就占了90%以上。由于预售商品房销售行为与房屋实际交付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给部分不诚信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改变规划、延期交房等不规范行为留下了空子,甚至出现开发商携款逃逸现象。“半拉子”工程更使得购房者收房日期无限延长以及产权证无法办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省消委会负责人认为,我省现有的房地产市场上,由于消费者和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使购买期房的消费者承受了较大的风险。为此,省消委会归纳了以下几个重要风险,并特地向社会发出消费警示。 一、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期房。 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极差,且无诚信可言,这样在消费者付了房款之后就有可能无法取得预订的房屋,最后还有可能财物两失。 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一项调查显示:90%以上购房者对楼盘的第一印象来自房地产广告宣传。而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大多只能通过广告去了解商品房的有关信息,当购房后却发现自己陷入了虚假广告的误区。据不完全统计,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冲突矛盾有50%以上与虚假广告有关。 三、合同条款单方面的重大改变。 在期房开发期间,开发商出于各种利益需求,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购房者发现后要求开发商依照原约定履约时,一般则难以做到。这本属开发商的重大违约,然而消费者因此退房时,按目前规定开发商只要退回房款并给付一定利息或违约金即可。购房者往往因此丧失了找到更好房子的机会或须花费更多的价钱才能买到。而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在预售制下却无法得到赔偿。 四、丧失定金风险。 几乎所有的购房者都经历过签《房产认购协议》,交定金,签合同,再交首期款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纠纷可能随时出现,主要表现在双方签不下合同,定金该不该退?如有些开发商在购房者交了定金但没有申请到银行按揭贷款时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实际上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申请到按揭贷款。或是消费者对格式条款要求增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开发商就单方面没收定金。合同应是双方平等权利的体现,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合同无法签订就全归责于消费者,这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相悖。 此外,绿地规划、公摊面积、产权办理、房屋质量、延期交房、水电不到位……所有的问题归结起来也都是因为期房不是实打实的现货,没法实物验收就交钱而产生的。 大多数消费者购房并未留意期房本身所隐藏的风险,由于一般消费者在房地产市场处于弱势,面对期房的风险,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期房有风险,消费者需谨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