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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公司企业所得税被免征的提示性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01:5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2005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6家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函〔2005〕172号)及《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7家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函〔2005〕173号)。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正处在重组关键时期,为使该公司重组成功,摆脱困境,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自治区地税局对公司控股的乌鲁木齐神内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啤集团昌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啤集团霍城啤酒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啤酒集团阿克苏啤酒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给予免征2005年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自治区国税局对公司及公司控股的新疆绿金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啤酒花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神内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啤酒花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啤集团喀什啤酒有限公司、新疆绿新啤酒花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啤酒集团奇台制麦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给予免征2005年至2006年度企业所税的照顾。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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