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出新规财险公司自定保险条例和费率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保险产品的管理方式简化为审批和备案两种。这意味着,今后财险产品开发时间缩短,价格更加市场化,而市民买保险会有更多的选择余地。据悉,尽管市场关注度最高的机动车辆保险不适用于备案管理,但其费率可在保监会审批费率上下浮动30%的范围内调整。
新《办法》实施后,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投资性保险条款以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4类险种实施行政审批,而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均适用于备案管理。但对于备案类保险产品,监管机关保留事后采取监管措施的权利。
新办法实施后,财险产品的费率有望更加贴近各地的经济水平,即使是同一家公司,其产品价格也因地区不同而差异很大。据介绍,对已批准的保险费率,分公司可在一定范围内(在保监会审批费率上下浮动30%的范围内)调整。
对于备案类保险产品,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或自主开发保险条款和费率不设任何限制。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条实际上让保险公司在制定针对特定市场的价格时更加灵活,可以更加贴近市场。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董天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