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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了发展与规范并举思路------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细释"两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01:4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实习记者 黄金滔 王丽娜

  深圳消息在昨日举行的“2005年深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工作会议”上,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向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近300名代表详细诠释了新《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基本特点和重要内容,并且要求上市公司对照“两法”进行自查自纠,自觉贯彻落实,规范公司运作。

  张云东指出,此次“两法”的修订,不是小修小补,而是对资本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为解决当前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突出存在的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作出了一系列全局性、长远性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发展”与“规范”并举的思路。

  结合辖区上市公司情况,张云东表示,新《公司法》、《证券法》在涉及上市公司运作方面具有四大特点:

  一是为上市公司的创新和发展拓宽了法律空间。《公司法》新增了公司自主性规范的内容,允许公司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为上市公司建立和规范激励制度提供了法律空间。《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发行制度,修改了发行新股的条件,使得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条件得到放宽、效率得到提高、方式更加多样化;还完善了收购兼并相关的制度规定,取消了上市公司全面收购的限制性要求,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运作效率和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二是以完善机制和明确诚信责任为重点,健全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础。新“两法”大幅增加了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条款,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职权;增加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以及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补充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要求;强化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公司法》专门就上市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重大担保、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制度作出了规定。

  三是全面强化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新《证券法》增加了“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条款,同时明确了因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等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新《公司法》赋予了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股东的提案权,增加了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特别是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机制。

  四是赋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大的监管权。在案件调查方面,赋予证监会询问当事人、查询银行账户和通讯记录、查封或者是冻结财产、限制证券买卖等方面的权限和手段;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赋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权;在从业人员监管方面,确立了严重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证券从业人员的制度等。

  目前,深圳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整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部分上市公司用新“两法”来衡量,在规范运作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仍未彻底解决,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在部分上市公司仍很突出;部分上市公司“三会”运作不规范,公司治理失效;部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责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上市公司内控薄弱,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缺位。

  对此,深圳证监局要求各上市公司对照“两法”进行自查自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该熟悉和掌握“两法”,并对照“两法”,认真查找公司在独立性、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制订整改计划、明确相关责任人,认真整改。整改必须在“两法”正式实施前完成。上市公司要以“两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为契机,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水平,将“两法”从纸面上的法真正变为执行中的法。深圳证监局将结合各上市公司上报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对部分上市公司学习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

  此外,深圳证监局还要求各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的修订和执行,自觉贯彻落实“两法”,规范运作。“两法”修订以后,证监会和各有关部门正在对现行证券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进行全面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行为准则》等新的法规制度将会在近期集中出台,部分现有法规条款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修改。深圳证监局将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组织辖区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和其它内控制度进行全面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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