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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鉴定只能找一家? 省物价部门:表述模糊起误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8:44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本月1日起,由省物价局、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但湖北保监局统计研究处有关负责人昨日指出:此文件有关规定与国家《保险法》有关条文相抵触,相关部门似有借文件垄断车损鉴定市场之嫌。

  这位负责人介绍,按《保险法》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涉案(诉讼、仲裁)
车物损失,当事人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也可委托社会上的保险公估机构或有资质的理赔师来鉴定。但按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非涉案车物损失,也只能由价格认证中心来鉴定。

  记者将保监部门的这一观点及时通报给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该中心主任曾青松表示,该中心没有也绝不可能借红头文件去垄断车损鉴定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表述有点模糊,才会引起保监部门的误会。

  他介绍,第四条本意应为: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的涉案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应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非涉案车物损失,也可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而非“必须”。

  他委托楚天都市报就此进行澄清。曾青松透露,将在适当时候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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