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鉴定只能找一家? 省物价部门:表述模糊起误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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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8:44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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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本月1日起,由省物价局、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但湖北保监局统计研究处有关负责人昨日指出:此文件有关规定与国家《保险法》有关条文相抵触,相关部门似有借文件垄断车损鉴定市场之嫌。 这位负责人介绍,按《保险法》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涉案(诉讼、仲裁)
记者将保监部门的这一观点及时通报给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该中心主任曾青松表示,该中心没有也绝不可能借红头文件去垄断车损鉴定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表述有点模糊,才会引起保监部门的误会。 他介绍,第四条本意应为: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涉案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应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非涉案车物损失,也可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而非“必须”。 他委托楚天都市报就此进行澄清。曾青松透露,将在适当时候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