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城企业借用福娃“有‘福’同享” |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4:42 辽沈晚报 | |||||||||
|
提起2008年的奥运会,现阶段人们讨论最多的就是吉祥物福娃。这五个小东西不仅引爆了消费市场,也开启了某些企业的遐想。 近日,某房地产公司打出的售楼广告引起人们的注意:五个卡通小人出现在广告中央,下面标着各自的昵称,颜色分别是黑、黄、蓝、红、绿,与福娃的色彩完全一致,旁边写着几个字“XX5福宝贝”。随即,记者打通了该楼盘的咨询电话,对方表示:我们这个创意是
这种有“福”同享的做法能否获取消费者们的认同还无法得知,但类似这种“变造复制”的行为如今却被许多商家所看好。这些企业认为:将大家所熟识的东西通过某种改变,直接转嫁到自己的产品中来,也许不失为是一种创意。 那么这些经过改造、混淆视听的做法在营销与法律上是否被认同。记者采访了两位专家: 汪中求 《细节决定成败》作者 成熟企业应有自己的宣传模式 我不大看中企业这种模仿的战略。首先模仿容易造成侵权,企业之间因模仿某创意而引发官司的事例不占少数;其次,一个成熟的企业应具备自己的一套宣传模式,或者说不能没有创意,如果一味地仿制他人,难免会被笑为黔驴技穷。 从营销的角度谈,这种产品宣传的投机行为也许短期内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它显然不是一个长远的战略方式。如果今天社会的流行热点是左,企业就向左,明天变为右,企业又向右,那么它在社会中就不是一个稳定的社会形象,人们对其的关注力与忠实度也都会受影响。 荆延峰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前些日子,中央电视台《新闻观察》栏目的标识也曾被其他企业稍作修改后挪用,但这种行为是否超出法律界限则很难断定。 许多企业如今都意识到,将有影响的商标、标识用在某服务领域会对消费者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这种方式的宣传可以说是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它的司空见惯也说明如今许多企业的法律意识十分薄弱,而用这种方式来替自己做文章的行为恰恰是应该加以约束的。 本报记者 常馨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