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医疗保险无太大用处【律师团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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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2:3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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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晚,记者拨通了本报《天下保险》专刊律师顾问团律师、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翁三川的电话。 在简单了解了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的纠纷后,翁三川指出,可以肯定的是,保险公司在签订保单时没有对自费标准等问题解释清楚。
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如果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写明:将对投保人治疗过程中“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同时将扣除投保人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自费的费用,那么,翁三川认为,“保户很难改变保险公司的核保结果”。 单从事实本身出发,翁三川表示,如果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保理赔范围基本一致,消费者根本没有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必要,“因为消费者根本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太多理赔金”。 翁三川指出,消费者购买商业保险的目的是弥补社保的不足,但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却扣除投保人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自费的费用,那么,消费者根本无法从商业保险中获得额外的赔偿。因此,在翁三川看来,“如果消费者已经有社保了,就没有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必要了”。 《国际金融报》(2005年11月18日第二十六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