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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教育储蓄免税需提供规范证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1: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吴占宇

  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开办业务的银行应按有关的储蓄法规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
支取教育储蓄,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

  据了解,为便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储户了解和掌握《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推动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三部委联合印发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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