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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需要重新审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01:00 中华工商时报

  7 【记者木佳北京报道】专家指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应解决七大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并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在此间指出,目前,我国离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在的环境立法进行重新的审视和检讨。

  常纪文说,现行的环境立法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有许多缺陷和不足。从环境立法体系来看,没有统领性的环境基本政策法,《环境保护法》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合时代的发展需要,循环经济促进方面的法律和技术规范还处于很初级的水平,生态综合整治方面缺乏专门立法;从立法的本位来看,义务本位和纯粹的权利本位应让位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本位,而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却未能实现这一要求,使市场主体、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参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动性大打折扣;从立法的具体内容来看,现行的大多数环境法律制度对一些新时期产生的问题难以提供准确的法律解决机制,在市场运行、环境私益的保护、公众民主参与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很不发达;从立法的功能发挥来看,综合性的法律调整机制不足,难以全面、充分地解决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关联性、区域性、持续性问题,难以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相互渗透的综合性问题。

  常纪文说,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需要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目前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全社会环境意识、环境伦理价值和环境文化的培养问题;二是环境信息权的充分保障问题;三是市场主体和公众的民主有序参与问题;四是环境产权和环保公共物品的缺陷问题;五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市场准入和政策扶持问题;六是不适当的政府干预问题或政府干预失灵问题;七是环境友好型行为的技术支撑和技术转化问题。(16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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