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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孟为)企业对外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一直困扰创投企业家的规定如今被修改,创投企业可用全部资金进行投资。
这是今天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一项主要内容。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办法》。
首次明确创投企业法律界定
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这也是首次明确创投企业的法律界定。
专家表示,政策扶持的前提是必须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方面都和加工贸易类企业不同,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来为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创投企业全部资金可用来投资
长期让创投家们苦恼的一个问题是:根据原有的《公司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这等于说,创投家们手中一半的资金要闲置,不能用来投资项目。
如今新《公司法》删除了这一条,《办法》更明确提出,创投企业可以用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但同时规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这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创投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而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目的是确保创投切实支持企业。
创投企业可实行承诺资本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国家发改委这位人士介绍。创投企业的备案条件即申请政策扶持的条件主要有两条:一是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二是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000万元人民币最低资本规模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创投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加工贸易类企业,必须具备较大资本规模才有抗风险能力。《办法》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人民币,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也就是说,创投家们可先成立企业,再根据承诺协议和投资需要逐步追加资本。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办法》毕竟只是纲要,今后包括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才是创投家们最为关注的。据悉,该《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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