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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黄宙辉通讯员媛媛、张莹报道: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制定了《广州市饮食行业征税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经营餐饮行业的纳税人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发票管理、征税方式、收入及成本核定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指引》规定,“打包”和“外卖”分别计税,个体饮食店应建账,所得税可按月预缴。此次出台的饮食行业征税指引,是市地税局首次为加强某个行业的税收管理而专门作出的综合政策规定。
“打包”“外卖”不同计税
《指引》规定,饮食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及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而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也就是说,消费者在酒楼饭馆用餐时,“打包”的食品、烟酒、饮料等,均一并计入经营者的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于餐饮企业在饮食场所以外设置的“外卖点”销售的食品、烟酒、饮料等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销售额不计入饮食业的计税营业额。
个体经营不建账最高罚万元
按照《指引》规定,饮食业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规模较小又无建账能力的经营者,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计账和建账。对于在广州市经营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地税部门最高可处10000元的罚款。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且财务账册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盈亏的餐饮企业,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指引》同时规定,不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前五年所得税申报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饮食企业,应按市地税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税率按季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根据《指引》,2005年我市饮食业应税所得税率为8%-10%,则企业所得税预缴率=应税所得率×适应税率(18%、27%或33%)税务机关每年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应税所得税率。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收和定期定额(简称“双定”)征收两种方法。《指引》对核定征收方式的条件、程序、方法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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