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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出台 酒楼"打包""外卖"交税两个样(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09:57 金羊网-新快报
  广州市首次制定饮食行业征税指引

  “堂沽单”(酒水单、点菜单等)酒楼应保存

  新快报讯(记者 任国庆 通讯员 媛媛 张莹)在酒楼里“打包”和在外卖点买同样一个菜,对于消费者来说价钱一样,而酒楼经营者却得交不同的税。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地税局近日出台的《广州市饮食行业征税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即日起开始实施。《指引》对餐饮企业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发票管理、征税方式、收入及成本核定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

  首次对行业作出综合政策规定

  据了解,这
是广州市地税局首次为加强某个行业的税收管理而专门作出的综合政策规定。

  据介绍,广州素有“食在广州”的盛誉,因此饮食业税收也是地税收入的重要部分。不过,目前广州市的饮食企业多种经济形式、经营方式并存。其中,纳税户利用假发票虚列进货成本费用,抬高经营成本,减少利润就是比较常见的逃避纳税手段。广州市地税稽查人员介绍,年前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一户档次较高的酒家自报2003年营业收入是2900万元,营业成本为1800万元,但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仅为6万多元,远远低于饮食行业的普遍水平。此后进一步稽查才发现,该酒家已列支营业成本的供货商销售发票有1000万元的假发票,竟然占当年年度营业成本的56%。

  “打包”和“外卖”计税营业额有不同

  按《指引》规定,饮食企业的计税营业额是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及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而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也就是说,消费者在酒楼饭馆用餐时,“打包”的食品、烟酒、饮料等,均一并计入经营者的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

  有关负责人解释,餐饮企业在饮食场所以外设置的“外卖点”销售的食品、烟酒、饮料等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销售额不计入饮食业的计税营业额。

  《指引》还规定,如果酒楼、餐厅等饮食场所在顾客就餐的同时,提供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服务并另外收费,而且经营者能够分别核算的,该项歌舞活动的收费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餐饮业经营者在账务上未能将歌舞活动收费与饮食收入分别核算的,则将饮食收入与歌舞服务收费一并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点菜单也需要保留

  按照规定,饮食业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规模较小又无建账能力的经营者,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计账和建账。对于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应条件的也需要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广州市地税有关人员介绍,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地税部门最高可处10000元的罚款。

  另外,对于饮食企业普遍使用的“堂沽单”(即酒水单、点菜单、点心记录卡、结算单等),《指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堂沽单”是记载顾客消费、结账的原始凭证,应作为“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保存。餐饮业经营者须将其每日开出的“堂沽单”、收款机打印纸记录连同营业日报表统一装订,在一个会计年度(当年1月至12月)内妥善保存。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员最后表示,继饮食行业征税指引后,该局将陆续出台各行业的征税指引,近期列入计划的包括邮电通讯业征税指引和个人出租房屋征税指引。
广州新规出台 酒楼"打包""外卖"交税两个样(图)
  上图:如果酒楼在顾客就餐的同时,提供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服务,歌舞活动的收费按“娱乐业”税率征税。图为新华社资料照片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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