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开展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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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09:10 中国新闻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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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七日电(记者贾全欣)记者从今天召开的“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获悉,国资委正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力争尽早出台实施。 据知,中国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时有发生,去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清出各类资产损失三千五百多亿元人民币。这其中许多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资产损失,也有不少还未形成事实上的
这些资产损失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企业应收款项的呆坏账损失,约占资产损失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企业因实物资产管理不善发生资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技术淘汰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约占百分之三十;企业因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外投资监管不力等造成的各类投资损失,约占百分之十五。 据国资委透露,这些资产损失中,可清理和可追索的债权、投资和实物资产损失所占比重较大,如果追索措施得力,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收回的。如果按照可收回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计算,总额可达八百到九百亿元。 为此,国资委提出要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每笔资产损失都要弄清事实,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对因违法违纪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做好责任认定工作,并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制定中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把握的原则是违规必究、过错必追,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相应处罚,建立起不良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资产损失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未履行职责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