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收“燃油附加”要开服务业限额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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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11:46 金羊网-新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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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5日起,出租车收“燃油附加”要开服务业限额发票 新快报讯(记者 任国庆 通讯员 王凌)11月15日起,广州市出租汽车将在运价外向乘客收取每车次1元的燃油附加。为规范出租车收费的开票行为,日前,广州市地税局明确规定,出租车司机收取燃油附加后,应该给乘客开具服务业限额发票。
根据市地税局的文件规定,从11月15日起,凡已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在收取乘客缴纳的1元燃油附加时,统一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作为收费凭证。暂未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使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印有出租汽车公司名称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统一车票》,作为收取燃油附加的收款凭证。 广州地税特别强调,鉴于加收燃油附加是政府调控出租车行业的临时措施,另外,从明年起广东省将集中印制全省统一的地税发票,因此有关出租车加收燃油附加的用票规定仅适用于过渡期。 市地税局同时提醒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估算出租车的用票数量,以免造成浪费,并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如有疑问的,可致电广州地税12366-2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政策可登录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