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低于10%收回“外”字招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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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2:2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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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证监会近日联合下发了最新的通知,加速推进外资企业的“股改”进程,并对外资利用“股改”减持股份作出了规定,指出如果外资股比例低于10%,上市公司将不再列为外商投资企业。 联合下发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与外资管理有关的问题作出规定,该通知自发布之日
“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在原外资法人股股东承诺不出售股票的期限(以下简称限售期)内,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不变。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引起外资股比例变化原则上不影响该上市公司已有的相关政策。”《通知》指出,“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股东不出售其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 限售期满后,原外资法人股东出售其股份的,《通知》规定: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后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不变;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导致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但高于10%的,上市公司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已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分别按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外资股股东出售股份导致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的,上市公司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商务部和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上市公司不再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通知》还称,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外资并购的有关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投资。 《国际金融报》 (2005年11月07日 第二版) 作者:本报记者 钱政宜 发自上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