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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费”相互豁免如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2:4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最近,北京市民、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一纸诉讼将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告至上海卢湾区法院,理由是对外埠车辆收取“进沪费”。李刚要求:保护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和信息公开请求权;认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收费行为违法并退费。

  其实,这已经是这位法学博士短短两个月两次就这类事情“民告官”。两个月前,他曾因为“进津费”将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告上法庭。结果呢,9月8日,天津第一中级法院
作出裁定,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李刚起诉。

  因此,诉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一案结果如何恐怕还两说呢。况且,听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同志说来,也是言之凿凿。依据《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凡领有统一车辆牌证的上海市或进入上海市的外省市机动车辆必须主动缴纳通行费。他们也是职责规定,依法行事。

  抛开诉讼本身不谈,我们不妨来关注一下所谓的“进沪费”。

  为公众提供包括公路交通在内的必要公共产品,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义务所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急速发展,公众对公路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多种融资渠道,增加对公路建设的投资,这也是理所当然。在使用公路这一公共产品的同时,纳税人除了日常纳税之外,为政府财政支付一定的额外费用,似乎也无可厚非。

  问题是,如果所有的城市都征收这种“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的话,那么我们岂不是又回到了诸侯割据时代了吗?每一个省、每一个城市都是一个诸侯: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钱!

  当然,时代的滚滚车轮永远不会后退。莫说是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单从长三角地区来看,那也是区域一体化势不可当,16个城市经济联合日益加强,一个强势的全球第6大城市群正在崛起。

  即使是在长三角这个小环境中,所谓的“进沪费”已经让人无法接受了,更何况置之全国呢?

  所谓“进沪费”源于1993年的上海市政府第102号令。也许这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时过境迁,现在是到该解决的时候了。

  如何解决进沪费问题,笔者不是专家,不敢妄言。但按照坊间的习俗,能否来个“两免”呢:浙江的车进上海,不收“进沪费”;上海的车进浙江,也不收“进浙费”。

  这话听起来有点幼稚,但我们不妨仔细想想:如果说外地车辆进入上海征收进沪费是合理的话,那照此逻辑,上海车辆进入其他省市那也得缴纳费用。事实上,听一位习惯开着私家车走南闯北的同事说,收类似“进沪费”的,还远不止上海和天津,很多城市都在收。另外,如果说上海城市道路建设负担重、财政缺口大的话,那其他城市也有他的难度啊,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对于类似“进沪费”的收费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做好协调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相互豁免,“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在不增加公众负担的前提下,保证城市公路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城市和城市间公共交通的顺畅。

  《国际金融报》 (2005年11月04日 第十七版)

  作者:程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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