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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退市法律机制需破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傅春荣3日北京报道】

  唐双宁称首先要健全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今天参加由中国金融学会和《金融时报》联合举办的“2005中国金融论坛”时表示,必须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律机制,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影响金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风险。

  唐双宁认为,当前需要研究建立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制度,以改变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倒闭后的个人存款绝大部分由国家偿付的现状,增强存款人、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减少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从而增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同时,为保障金融机构能够顺利实施市场化破产,应当研究建立存款保险等金融风险补偿法律制度。

  另外,为了更好的规避金融风险,维持银行业的持续发展,唐双宁表示,首先要健全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如《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完备和健全,是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要培育全社会良好的信用文化。重点是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规范社会信用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加强市场监督,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同时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打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惩处逃废债务的行为,以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最后,唐生宁补充表示,规避金融风险还必须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等等。(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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